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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2011-12-16    阅读次数:150     

  一、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

  (3)单位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必选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变更登记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由登记受理处负责终审。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管理费。

  二、申请电子申报的程序

  电子申报是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己直接采用或委托合法的中介服务机构采用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光电磁等介质生成或储存申报数据,并将申报数据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进行申报,包括电话语音、报税器、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申报方式。

  1.业务流程说明

  纳税户通过Internet接入上海税务网电子申报网页,用合法用户名和口令登录电子申报服务器。选择填写相关申报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电子申报服务器将纳税户提交的申报数据按不同的税务机关分组暂存。税务局端随机收取相关的分组数据进行处理。数据处理完成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帐号和相应的扣款数据发送指定银行扣除税款,并根据银行确认的扣款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相关纳税户发出电子邮件,告知最后申报结果。

  2.相关机构

  (1)税务机关:本市税务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受理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纳税户提出的网上申报申请,负责接收和处理网上申报纳税户提交的申报数据,并通过协议扣款的形式直接从指定的税款预储帐户中扣缴税款。

  (2)服务商:为网上报税提供有偿登录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对合法用户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分组暂存,配合相应的税务机关按管辖范围收取申报数据。

  (3)银行:纳税户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有关商业银行。目前主要涉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其各区支行相关营业部(所)。纳税人可以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预储帐户的开户手续。

  (4)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为网上报税用户颁发CA数字证书,为征纳双方提供安全的第三方认证技术,防止网上申报数据被窃取被篡改造成泄密或损失。CA数字证书的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电子申报系统的功能范围

  (1)纳税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期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表单,完成日常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人可远程查询申报结果。

  (3)纳税人可远程更新报税程序。

  (4)纳税人可收发电子邮件。

  (5)纳税人可随时修改报税密码。

  (6)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纳税人发布各类通知、公告,公布最新的税务法规。

  4.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的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规定正常申报和解缴税款。

  (2)计算机等硬件符合电子申报系统要求。并通过数字认证(CA)。

  (3)有相对固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能准确填写涉税项目。

  5.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程序

  (1)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

  (2)受理

  税务受理部门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另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将有关审批资料随《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税务审核部门。

  (3)审批

  税务审核部门收到税务受理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报批。

  税务审核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制作《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并转税务受理部门。

  (4)领取

  税务受理部门收到税务审核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通知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前来领取《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并通知税收征收部门。

  (5)资料归档

  资料归档内容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2.《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

  (八)纳税人申请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电子签名,是指纳税人在网上电子申报时,填写完毕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附列资料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在电子报表下方出现128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串。电子印章是考虑到纳税人的习惯做法,纳税人申报时在电子报表下方可加电子印章。申请电子签名的,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已有的32K CA证书,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申请电子印章的,需去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扫描公章,而且要求CA证书U棒容量必须是64K。若属使用32K CA证书用户必须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64K CA证书(费用约80元)。所有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电子印章由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使用。

  三、发票管理

  (一)申领《发票领购簿》

  申领《发票领购簿》,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写好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时,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二)申请领购发票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领购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领购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4.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人必须带好税控IC卡。

  5.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三)申请印制发票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领购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发票。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2.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附需印制发票的样张二套,票样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2)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章等

  3.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四)其他

  1.发票的保管

  专人保管原则: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

  专柜存放原则:统一发票专柜存放,增值税发票保险箱存放。

  定期保存原则:作废发票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五年,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使用

  加盖印章原则: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应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自用原则:发票不得外借,不得为他人代开。

  分别使用原则:应按各类发票规定范围使用。

  顺号使用原则:应顺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原则。

  3.发票管理的其它规定

  (1)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发票内容还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销货方名称、地址和税务登记号。

  (2)发票的基本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3)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的时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国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坏。如果丢失发票,应当在发现之日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开声明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4)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税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通知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四、防伪税控管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要求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主管税务所通知纳税人→税务(分)局审批开票权限→组织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金税卡和IC卡→装机试机→开票

  (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作废必须与纸质发票一致;跨月不能作废,只能按规定开红字发票冲减销售。

  (三)最高开票限额变更

  纳税人由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办理。

  (四)发票电子信息申报

  不论当月是否开具发票,纳税人必须在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进行抄报税。

  (五)抵扣联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必须先通过认证,然后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纸质发票认证

  纳税人持纸质发票抵扣联,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2.网上认证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是指利用现代化电子通讯设备,通过自助化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一种自助认证形式。网上认证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有利于税企之间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远程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网上认证将以往手工进行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和报税工作改为利用计算机软件实现。使您可以通过Internet公共网,足不出户实现发票网上认证,从根本上减轻纳税人往返、等候和携票奔波的安全隐患,以及税务征收大厅高峰期压力。

  业务流程说明:

  企业将平时交易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扫描方式录入到客户端软件中,需要认证时,通过Internet进入上海市税务网网上认证页面,输入合法用户名和口令后,可以进行数据的发送和结果的查询。

  税务机关:本市税务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受理各业务管辖范围内纳税户提出的网上认证申请,负责接收和处理网上认证纳税户提交的认证数据,并将认证的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服务商:为网上认证提供有偿登录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对合法用户提交的认证数据进行分组暂存,配合相应的税务机关按管辖范围收取申报数据。

  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为网上认证用户颁发CA数字证书,为征纳双方提供安全的第三方认证技术,防止网上认证数据被窃取被篡改造成泄密或损失。CA数字证书的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1)网上认证系统的功能范围

  ①纳税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随时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完成日常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

  ②纳税人可远程查询认证结果。

  ③纳税人可远程更新网上认证程序。

  ④纳税人可收发电子邮件。

  ⑤纳税人可随时修改报税密码。

  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上认证系统向纳税人发布各类通知、公告,公布最新的税务法规。

  (2)纳税人申请网上认证的条件

  ①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规定正常认证。

  ②计算机等硬件符合网上认证系统要求。并通过数字认证(CA)。

  ③有相对固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能准确扫描抵扣联。

  (3)纳税人申请网上认证程序

  ①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网上认证申请审批表》;

  ②受理

  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另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将有关审批资料随《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税务审核部门。

  ③审批

  税务机关审核部门收到受理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报批。

  税务机关审核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制作《核准网上认证通知书》并转税务机关受理部门。

  ④领取

  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收到审核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通知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前来领取《核准网上认证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并通知税收征收部门。

  ⑤资料归档

  资料归档内容:

  A、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B、《核准网上认证通知书》。

  (六)其他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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