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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放宽文化企业工商注册条件
2011-12-21    阅读次数:162     
    文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将进一步放宽。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国内企业、外资企业以及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工商环节的注册、管理等,做出了一定程度放宽。
  
  在工商注册方面,《意见》放宽了文化产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将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使用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另外,对于部分外资企业将有条件地允许使用“中国”字样。《意见》提到,对于外资设立的文化领域,属于鼓励类项目及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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