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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推新规规范特卖会,"房东"将先行赔付
2011-12-22    阅读次数:172     
自今年上半年以来,本市消费者对特卖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等投诉骤然上升,从近期工商部门监督查处掌握的情况看,多起特卖会被发现存在侵害著名商标知识产权的行为,一些特卖会打出了“名牌”、“优质”的旗号,销售的商品却批发自低层次市场,为诱惑消费者购买,这些特卖会还故意虚报商品原价,制造大幅度打折促销的假象,同时,特卖会时间短、范围广、人流混杂,等到消费者落入“陷阱”,现场早已人去楼空,事后维权找场地出租方,对方多以“只是房东”推脱责任。
    有鉴于此,上海市工商局于上周特意推出《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特别强调出租方应慎重选择承租方的责任,约定出租方应审核承租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等情况,如因选择承租方不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引起群发事件、消费者投诉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出租方应负连带责任,先行赔付。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或无证照经营的参展商,出租方也有权立即清退。合同中还特别增设了禁止虚假宣传的约定,要求举办特卖会的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广告、海报等形式对特卖会主办方名称以及特卖会销售的商品、价格、促销方式等作虚假宣传。在该合同推出当天,东亚展览馆就倡议履行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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