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借钱,明天注册公司,后天就便把注册资金抽走还债。近日,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沈某某因犯抽逃出资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2008年8月26日,被告人沈某某为在淮北市注册成立公司,便通过朋友向一生意人池某某借款500万元,使用一周利息为5万元。次日,沈某某利用借来的500万元在淮北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淮北市某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中,沈某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出资450万元,占90%股份,其妻子王某某作为股东出资50万元,占10%股份。公司成立后,沈某某便于2008年8月27日将注册资本中的400万元以材料款的名义转至池某某的账户上,归还了被借款人。就这样,从借款、到公司的登记成立、再到抽逃出资,沈某某在短短三日之内完成了这一系列行为,同时也完成了抽逃出资罪的整个犯罪过程。沈某某终究因为打着违法的“如意算盘”而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400万元,占实缴出资数额的80%,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因此,对沈某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