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我区各地工商部门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前来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各类微型、小型企业,在受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建立企业登记备查台账,逐户逐项认真登记,便于在新的规定和标准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暂停收取微小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的政策。对2011年已经注册登记但未领取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费尚未收取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全额收缴入库。目前,我区微型、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规定正在制订中,待标准出台后工商部门就可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