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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关支出:税务处理要合规
2012-01-04    阅读次数:172     
    如今,不少企业在过年、过节、有重大活动或有其他需要时,向本单位以外的利益关系人,如客户单位负责人员、有关单位管理人员等赠送礼品、礼金,以达到联络“感情”、宣传推广等目的。企业的这类支出已较为普遍,如果符合商业贿赂或单位行贿的构成要件,则应当受到《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而除此之外的企业公关支出,应受税法调整,企业依法负有相关纳税义务。
    公关支出对象如果是明确的自然人,应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可见,企业符合上述要求的公关支出,应当按“其他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除违法支出外,符合条件的公关支出可以全额或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某企业厂庆时,向参加庆典的每位嘉宾赠送了单件价值500元、总价5万元的纪念品。由于纪念品有明确的赠送对象,符合税法要求,因此,企业应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10000元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果在规定限额内,无需作纳税调整。
    企业应牢固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在发生公关支出前,准确界定该业务的法律性质,预估此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税务风险,判断无问题后,再付诸实施。实施过程中,企业应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特别是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以免自身行为不当招致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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