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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涉税信息月报
2012-01-05    阅读次数:407     
征收管理类:
申报、金税有关事宜

  2012年1月份金税报税期限:1月1日-1月13日17: 00止。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间1月1日-1月13日17:00止。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流转税申报时间1月1日-1月18日17:00止。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决定暂免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项目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精神执行。

货物和劳务税类: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填报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为了便于增值税纳税人实现对《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电子导入,市局统一制作网上电子报税导入接口。对个别票量大的纳税人,如短期内发票明细信息采集难以实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季采集。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方法。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货物及劳务的应缴税款分别开具增值税缴款书。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做好纳税申报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

  附件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

  附件:

  1、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ls

  2、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doc

  3、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填表说明.doc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xls

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关于办理2012年度公共交通车船车船税免税手续的通知

  为了确保车船税新老政策执行平稳过渡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正常开展,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船,在本市新的办法未出台前,请暂按原车船税有关规定办理2012年度车船税免税手续,以便及时将免税信息传递给保险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上海海关 市国税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令[2007]44号),现就开展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主管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关于可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一)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

  (二)外资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人员及设备原值标准

  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3)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4)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载明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一)“研发总投入”,是指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二)“研发经费支出”,研发经费支出是指研发中心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和外聘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支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

  (三)“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的文档管理、设备采购、物流管理、设备维护人员等,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包括通过人才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企业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四)“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上述设备应属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1)。

  四、研发中心购置的可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国产和进口设备范围

  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期限内,外资研发中心取得资格认定的次月1日起购置的国产、进口设备。

  五、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外资研发中心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之内提交申请材料(见本通知第六条)至市商务委(娄山关路55号11楼20号柜台,外国投资管理处收文窗口);

  (二)市商务委初审,并通知外资研发中心补正材料(如需要)至市商务委;

  (三)审核部门审核材料,并分别通知外资研发中心补正材料(如需要),外资研发中心将补正材料一式3份,分别送至所通知的地点(1份)和市商务委(2份);

  (四)提交材料补正齐全后,审核机关将在在4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予以发布,并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根据审核部门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关于申报材料的说明

  以下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2),一式4份;

  (二)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4份;

  (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或出具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一栏为“研究开发中心”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一式4份;

  (四)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各一式3份;

  (五)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且成立两年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供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原件(见附件3),一式3份;

  (六)2009年10月1日及之后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供有关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一式3份;

  (七)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国产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4),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括: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指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国产设备购置合同),一式3份。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国产设备汇总表》中的国产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八) 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国产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5),一式3份;

  (九)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进口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6),及相对应的单据的复印件,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购置合同(指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进口设备购置合同),一式3份。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进口设备汇总表》的进口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十)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7),一式3份

  (十一)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8)原件,一式3份;

  (十二)外资研发中心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法律责任的承诺函(见附件9),一式2份;

  (十三)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关于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

  (一)2011年的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19日。

  (二)2012年至2015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 日。

  八、监督和管理

  (一)审核部门将自2012年起,每年对获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满2年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复审的申报和审核流程、复审所需材料和材料提交时间分别参见本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复审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将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予以发布。未按时复审和未通过复审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资格。

  (二)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研发中心资格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可到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其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海关和国税部门将加强对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设备的监管。对于研发中心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上海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上海海关关于2010年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所得税类:
2011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根据市局要求,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对2011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各管理所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同季度申报表,需要的企业可至本局一楼窗口领取),并附2011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税单复印件)。需要退税的企业在申报完成后,3月起凭加盖申报章的申报表以及2011年度会计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税单复印件)到窗口受理退税。汇缴相关退补税工作应在3月底前完成。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企业的,应选定一个企业报送《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具体汇缴申报事宜请与专管员联系。

  三、政策口径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财税[2011]62号)

  2011年计算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时请注意,应按照30000元/年计算(前八个月按照原来的标准计算 8*2000+后四个月按照新标准计算 4*3500=30000元)。此标准只适用于当年。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举例:某个人独资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35%-速算扣除数6750)×8/12=18833.33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30%-速算扣除数9750)×4/12=6750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25583.33)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坏账准备按规定税前列支)

  9、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012年度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要求2012年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新办企业除外),请于2012年1月13日前将《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核定表》(表格请向专管员领取)及附件交专管员,所需附件如下:

  1.2011年12月份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2011年《所得税核定征收(申请)核定表》复印件(2011年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提供)。

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

  1、申报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周一至周六受理申报)。

  2、申报地点:天山路1827号税务分局大楼一楼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3、网上申报密码申领地点:天山路1827号税务分局大楼一楼大厅17号窗口。

  4、申报表领取方式:a 天山路1827号税务分局大楼一楼窗口领取;b 通过企业集中向专管员领取;c 登陆上海税务网下载

  5、申报流程: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流程

  (沪地税所二[2006]19号附件)

  一、邮寄申报流程

  (一)纳税人可向黄浦、卢湾、徐汇、长宁、普陀、静安、闸北、虹口、杨浦、宝山、闵行、浦东新区等区的邮政支局和邮政所,或者向嘉定、金山、南汇、奉贤、松江、青浦、崇明等区县的邮政支局购领邮寄申报的专用信封。

  (二)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并准确、完整、清晰地填写回邮信封封面的姓名、本人有效联系地址、邮编。

  (三)纳税人应将已填写的《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已准确填写有效联系方式的回邮信封,一并用专用信封套封,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邮寄申报的凭据,以备查核。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中一份已加盖申报受理印章的《纳税申报表》,及时以挂号信的方式回复给纳税人留存。

  二、网上申报流程

  (一)纳税人首次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网上申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也可从上海税务网下载)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网上申报申请的相关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人员,经对纳税人的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向纳税人当场打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网上申报专用密码领取单》。

  (三)纳税人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网上申报专用密码领取单》,到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领取网上申报专用密码的相关手续。

  (四)纳税人在上海财税网站“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页面上,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网上申报提示步骤,按规定填写并发送《纳税申报表》。

  (五)纳税人成功发送《纳税申报表》后,申报系统将自动生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网上申报受理回执单》,并回发给纳税人留存备查。

  (六)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网上申报专用密码。纳税人因故遗失或遗忘密码,应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到原受理网上申报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补办网上申报专用密码的相关手续。

  三、办税服务厅申报流程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受理人员,经核对无误后,应将其中一份已加盖申报受理印章的《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留存。

  (三)纳税人申请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已填妥的《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受理人员,经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当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

  (四)纳税人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已填妥的《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和完税凭证,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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