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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2月底前不办理新设交易所工商登记
2012-01-06    阅读次数:180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决定,对于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在2012年2月底前进行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工商部门不得为新设立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同时,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在2011年度企业年检中,对各类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场所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年检,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强调,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

  国务院发布的上述决定明确:“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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