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企业的名称可能就是一笔财富,随着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名称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也出现了“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企业名称保护措施,要求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确定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在天津市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知名企业还可以申请全行业保护。
核准: 市级核准权部分下放滨海新区
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且只能使用汉字,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取得。过去,天津市企业名称都需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管理。但《规定》明确从今年起,企业住所设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且含有“滨海新区”字样的企业名称,可以由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管理。
保护: 名称禁止相同近似 “呵护”驰名著名商标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易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产生误认的内容和文字也不可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经核准登记后依法享有名称权,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规定》所称的企业名称相同,是指:1、与天津市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2、与天津市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字号相同的,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4、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的;5、与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的。《规定》所称企业名称近似,是指:1、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的;4、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5、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6、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主营行业相同的。
同时,为保护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具有下列情形:1、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但驰名商标或者天津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文字近似,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此外,企业名称也不能包含在天津市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另一企业名称的字号,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创新: 知名企业可申请全行业保护
以往基于企业名称的冲突,还体现在一个在某行业知名的企业名称,被他人在另一个行业使用。
为加大对知名企业名称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规定》还提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名称保护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意见后,决定对其名称是否给予全行业保护。
放宽: 自然人投资人姓名可入名称
《规定》不仅对企业名称给予充分保护,也对企业名称登记进行了放宽。其中包括,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使用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区域名称作为行政区划后缀。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此外,对于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不表述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1、经营范围跨越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母公司;3、在主营行业范围内,与天津市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同。
处理: 三步式处理 最高罚款3万元
在企业名称的使用方面,《规定》明确企业不得利用广告或者采取变换字体大小、颜色和变换灯箱亮度等方式将企业名称的某一部分突出使用,误导公众,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企业名称。如果违反此条,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三步式”执法模式进行处理,即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