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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局出新规 支持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2012-01-07    阅读次数:162     
上海注册网了解到,天津市工商局刚刚出台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试行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一是在天津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根据新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法律法规申请转换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的基本原则:一是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二是采取“一注一开”的登记方式。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三是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按转型升级企业登记管辖由企业登记部门“一站”办理。

  申办流程:一是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变更为合伙企业,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在原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登记部门作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二是转型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转型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工商部门提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的核准日期应为同一日期。企业登记部门作出准予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决定,应当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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