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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0号
2012-01-09    阅读次数:204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4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调整了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即将先评估后退税调整为先退税后评估,并且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定期评估企业的销售额变动率以及增值税税负率。该政策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及其相关旧政策概述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收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然而,这一优惠政策在税收征管不够完善、税收收入不够理想的形势下,容易加大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曾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以下简称“432号文”),要求企业在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时,应先评估后退税,对评估合格的,方能办理退税审批。其旨在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保证税收收入。
    二、432号文存在的几个问题
    432号文施行以来,确实较为有效地实现了堵漏增收的目的。根据其规定,各省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过程中,根据所收集和掌握的企业一般生产经营情况,以确定企业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这两项指标的具体标准,并据此做出评估,以确定企业指标是否异常,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并且政策第三条规定:“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相当于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作为一种审批类减免来处理。由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标准具有主观性和广泛性,当企业因个别指标或阶段性指标与标准指标出现偏差时,容易造成退税不及时或无法退税的结果,也便偏离了总局制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目的。
    鉴于此背景,总局下发60号公告及时调整了此优惠政策管理措施,以便更好的贯彻政策意图。
    三、60号公告的内容以及新旧政策的对比分析
    60号公告中,对于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等评估指标与432号文中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分为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以及增值税税负率这五个指标;只是调整了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的管理措施。60号公告规定:“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如此一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即使实际指标与标准指标出现偏差,也能及时取得退税款,待税务机关事后进行评估时,再与其沟通,排除疑点。
    60号公告的规定,不但可以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率,减小其时间价值的损失;并且税务机关进行评估的指标标准更加灵活、合理。但是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对于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指标异常的企业,税务机关依然可以采取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进行审查,对其因不合法行为造成的退税,将会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税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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