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通知》称,个人在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