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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引出股权转让案
2012-01-15    阅读次数:171     
  现有政策允许注册一人公司经营,但一人公司不等于一个自然人能多次注册。近日,因张新(化名)已注册一家一人公司,使办理股权转让事宜耽搁,被葛锋(化名)诉至法院。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以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款16万元为基数,由张新支付葛锋2个月零5天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违约金。

  转让因故延期

  上海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30万元,原股东为葛锋和张新两人,其中葛锋占10%股权、张新占90%股权。2011年8月8日,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葛锋转让其所有的10%股权并作价16万元给张新。协议约定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钱款给葛锋;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期限为20个工作日,若因张新原因逾期不能办理,葛锋有权要求张新履行协议,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16万元;张新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或葛锋不配合办理手续,均可向对方主张违约金2万元。

  2011年8月22日,葛锋和张新前往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申请时,经主管部门审查,因张新已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工商部门未接受股权变更的申请。同年9月7日,双方再次前往办理,补充提供材料,并将葛锋转让的1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马某。9月14日,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

  2011年9月末,葛锋向法院起诉称张新违约,要求判令其支付转让款16万元和违约金2万元。

  不属不可抗力

  审理过程中,张新向葛锋支付股权转让款16万元。法院认为,按照协议,签约后办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付款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而张新于2011年11月11日付款,属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尽管张新认为工商部门原因造成逾期属不可抗力,但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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