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邀请被害人作形象代言为名,11名被告联合设骗局,敛财140万余元,昨天,松江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刘某经预谋伙同被告人左某某在松江区泗泾镇经营一家未注册公司实施电信诈骗,四人按比例持股、分红。被告人马某、何某某等人先后受雇于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根据朱等人提供的某国内化妆品公司客户资料来拨打电话,在电话中冒充该化妆品的客服人员,谎称为被害人提供产品免费试用的机会,假意邀请被害人拍广告作形象代言,以形象代言人需要预先支付保证金、个人所得税、公证费、律师费等项目费用为由骗取钱款。经查,本案被告人多有电台购物服务或销售的工作背景。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11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部分被告人对犯罪金额提出异议。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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