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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2-01-29    阅读次数:195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关于销项税额的“当期”规定(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的要求是:销项税计算当期不得滞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B、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C、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F、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G、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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