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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确保营征增企业税负基本不增
2012/2/9    阅读次数:109     
   市财税部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即从1月1日起,对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通知指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实施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帮助这些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根据通知,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 (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均是财政扶持的对象。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将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分别负担。

  与此同时,在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上,采取“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企业据实申请”即在改革试点的推进实施过程中,财税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是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财政分类扶持”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分类扶持,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由财税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建立协调评估机制,共同研究分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过渡性财政扶持,并逐步予以规范,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资金及时预拨”则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企业申请的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在具体操作时,根据企业税负增加的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原则上应采取按月跟踪分析、按季审核预拨、按年据实清算的办法。

  此外,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等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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