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简介:为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切实加大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扶持力度,2009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出台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的优惠政策。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适用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自登记注册或认定之日起18个月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受理机构:创业组织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部门
政策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
咨询渠道: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登陆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12333sh.gov.cn)或拨打12333咨询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