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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新增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的通知
2012/2/14    阅读次数:205     

本市各司法鉴定机构,市司法鉴定协会,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3号)及《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三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沪府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局有关新增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增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登记期满申请延续)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登记期满申请延续)

  二、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要求

  (一)审批部门(市司法局承担上述事项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为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受理个人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征询申请人是否愿意其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愿意其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部门的承办人员(以下简称“审批人员”)根据所接受的申请材料情况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经申请人确认后,分别由申请人签字、审批部门加盖本局印章;审批部门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征询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愿意其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愿意其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人员根据所接受的申请材料情况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确认后,分别由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法人印章、审批部门加盖本局印章。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各持一份;申请人不愿意其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部门仍按照市司法局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二)个人申请人在申请时未提交除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在申请时未提交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的,审批人员应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第四项中如实一一填写已经提交和未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明确申请人应在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的申请材料。

  (三)《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签名、盖章后,审批人员应在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形成《行政审批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四)申请人在10日内向审批部门补交其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证》。申请人补交的申请材料应及时归档。

  (五)个人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行政审批决定书》、《接收凭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凭本人身份证明、《行政审批决定书》、《接收凭证》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向个人申请人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或者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制作《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七)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经整改申请人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核查后,应及时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行日期

  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自2012年2月1日起实行。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是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实现“两高一少”目标的重要举措。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陈玉敏,电话:24029843;陈律伦,电话:24029993)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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