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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加班费纳个税并非新规
2012/2/22    阅读次数:225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日前在回答纳税咨询时表示,个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取得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消息一出,引发热议。专家表示,税总的说法于法可依。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表示,工资项目包括很多内容,加班工资只是其中之一。而工资纳税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中国也不例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表示,现行法规是工薪收入合计减去扣除额所余部分就纳个税,不分8小时内外。这就意味着,个人在8小时之外的加班工资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

  消息出来后,不少网友以为这是一条新规定。网友“MO末小北”称,加班费到手还没捂热,国税总局便提醒拿了加班费的民众,别忘记缴纳个税。对此,刘佐表示,加班费要纳税并不是一条新规定,而是早就执行的一个规定。另有网友提问,是否对加班费单独征税?刘佐表示,加班费要合并到当月工薪收入中,不会单独计征。

  记者昨天咨询12366税务服务热线得知,加班费在发放的当月,纳入该月的工薪所得进行征税,而不分加班的具体时间。比如,一个人在7月份加了3天班,月底单位发了工资,却没有发放加班费,那7月份的工薪收入就不用计征这个加班费。如果8月初发了这笔加班费,那8月份的工薪收入将包含这部分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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