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小小的税务管理员,在任职期间竟11次收受贿赂22万元。2月16日,南通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处南通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四科科员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赵某在担任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四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对南通开发区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开发区某钢丝制品厂、江苏某钢线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评估过程中,为上述单位谋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044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清赃款,主动预交部分财产刑的执行保证金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