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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扶持政策兑现的工作规程
2007/7/20    阅读次数:1072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市”财税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规范操作流程,方便纳税人申报,现制订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财政扶持政策兑现的工作规程如下:

一、高转项目认定

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制度,法人和自然人可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申请高转项目的认定,该项工作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并负责。

二、基数核定

申请享受高转项目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后的二个月内,持高转项目认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按要求如实完整填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税政策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该表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向企业发放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时一并给予。主管税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核定表》数据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完成复审,确定高转项目税收基数。

《核定表》中的“基年实际”栏按取得高转项目认定证书的上一年度应缴实缴税金的地方收入部分数据填列(即按增值税25%,营业税100%,企业所得税40%计算);上一年度无高转项目销售额的,应根据项目申报、评定资料中的有关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预测数据填入“申报年预测”一栏。

高转项目有基数的,在政策期限内每年对超基数部分兑付财政扶持资金;无基数的,按基数核定表中的预计年度销售额的完成情况确定扶持资金比例,即达到预计销售额70%的按100%兑付财政扶持资金,未达到70%的,减半兑付扶持资金;无基数核定的不予兑现扶持政策。

三、兑付时间和审核程序

高转项目的流转税扶持资金每半年兑付一次,上半年为四月份,下半年为八月份;所得税扶持资金一年兑付一次,时间为每年八月份。

企业应将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主管税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在市局布置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送市局预算处集中审核。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料

企业应根据高转项目认定情况,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1、高转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2、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内资企业高转项目享受五年扶持政策的不需提供)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税政策核定表》复印件一份

4、《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表一),一式四份

5、《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表二),一式四份

6、《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表三),一式四份

7、《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

8、年度分月纳税清单(分税种),一式二份

9、年度分月销售明细表(分税种),一式二份

10、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一份,年度中部分月份享受优惠的附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最后月份的企业月度会计报表复印件一份。

11、年度内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各月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套,有所得税项目的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复印件。

12、相关税种的全年各月税单复印件

13、高转项目产品当年没有出口的,附报承诺书

(二)表式填写注意事项

1、《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中的“项目已享受其他政策扶持额”或“项目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返税额”一栏应填列已享受的国家级政策或其他市级政策扶持资金、返税额,但不能填列区县给予的财政扶持资金。

2、高转项目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起始月份统一为取得高转项目认定证书的次月。

3、高转项目增值税应缴实缴税额为当年享受期限内的销项税额减本期可抵扣税额(剔除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应缴实缴税额。

4、《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的“银行帐号”一栏应加盖企业银行帐号专用章。

5、申请/审核表的“高转项目返还率”(即技术贡献系数)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核定,每年由市局企业处提供。该返还率=先进性等级系数*项目等级系数。  

6、兑现政策中需要计算百分比的,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五、审核口径

(一)同时享受多项财政扶持政策的处理原则

同时享受多项财政扶持政策的,按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分层兑现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1、同一企业既享受国家级财政扶持政策又享受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的,优先兑现国家级政策,扣除已兑付资金后,就其差额兑付市级财政扶持政策。

2、享受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同时又享受区域性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优先兑现市级财政扶持政策,扣除已兑付的扶持资金后拨付区域性的市级财政扶持资金。

3、同一企业既享受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又得到区县财政扶持的,区县给予的财政扶持资金不得在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中抵减。

(二)中途取得知识产权证书的掌握口径

对内资企业以前没有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的高转项目,企业在享受三年全额二年减半的政策期限内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证书,要求改按五年全额三年减半政策享受的,应从取得高转项目认定证书的次月起,就其在五年中剩余的时间给予全额扶持,第六至第八年给予减半扶持。

(三)对企业申报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销售额,应抽查一个月的发票,按抽查不符的销售额占当月申报项目销售额的比例,剔除年度项目中不符规定的销售额。

(四)凡发票上列明的产品名称与高转项目认定证书上的名称不一致的,又没有相关资料佐证二者是同一产品的,不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五)高转项目属增值税产品的,其产品延伸服务包括后续维修、配件销售、软件升级等不列入扶持范围。若高转项目为企业产品的组成部件,按该部件成本占产品成本的比例计算可享受的扶持金额,附报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

(六)高转项目产品出口的,不论自营出口、委托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不予享受增值税财政扶持政策,但出口产品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可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六、扶持资金的负担

凡按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兑现的各项财政扶持资金,除契税扶持外,均由市局集中拨付,按收入分享比例应由区县财政负担的部分,在市局与区县财政年度财力结算中扣回。

符合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契税财政补贴资金,由市与区县按收入比例分级负担。由区县财政报送市局,具体拨款由各区县凭市局的回复意见,先由区县全额拨付,其中应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在市、区县年度财力结算中归还给区县财政。

七、资料保管

所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资料,属财税分局征管的企业,其资料由市财政局负责保管;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其资料由区县财政局负责保管。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

八、高转项目财政扶持政策的依据

1、 上海市人民政府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

2、 我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程序

      2、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兑现财政扶持政策程序

上海市财政局预算处

2006.05.16

    附件一: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兑现财政扶持政策程序

高转项目流转税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为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四月和八月;所得税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为一年一次,即每年八月。

企业分税种填写《年度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持:(1)高转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内资企业高转项目享受五年扶持政策的不需提供)(2)《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税政策核定表》复印件(3)年度分月纳税清单(分税种),年度分月销售明细表(分税种)(4)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年度中部分月份享受优惠的报送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最后月份的企业月度会计报表复印件(5)年度内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各月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相关税种), 有所得税项目的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6)相关税种的全年各月税单复印件(7)高转项目产品无出口的,附报承诺书(8)其他资料。

                 市、区财税部门审核

市局国库处办理财政扶持资金兑付

附件二: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程序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后二个月内

                         

    企业填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税政策核定表》,持转化项目认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资料报主管税务部门。

市财税分局、区县税务局初审

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将核定结果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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