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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收取企业年检费
2012/2/28    阅读次数:267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红包将名惠实至。上海市工商局日前要求全市各级年检机关在2012年企业年检中,对于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暂免收取企业年检费。

  3月1日至6月30日,本市对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经营单位,进行2011年度工商年检。

  给小微企业费用负担松绑

  去年年底前,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等。

  根据《通知》规定,免征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农业、林业和旅游等部门针对所属行业收取的相关费用。

  上述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重点关注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

  按照有关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如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市工商局表示,今年在开展“走千家企业,稳增长促创新助转型”活动中,将着力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大力培育发展“专、精、特、新”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对吸纳就业和科技创新的小型微型企业,将进行重点走访。

  据了解,本市已经设立的几千户电子商务、合同能源管理、供应链管理、物联网等新兴行业企业,大多为小型微型企业。

  工商提醒

  逾期不年检企业将予处罚

  另据了解,应检企业应于上述时间内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申报2011年度年检,凡逾期不申报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同时开展2011年度联合年检和接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1年度报告的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还应于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申报2011年度工商年检,国家工商总局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年检。

  凡逾期申报年检或提交年度报告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对逾期未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外资管理部门也将依法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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