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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新变化
2012/2/29    阅读次数:141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我省地税系统不断加大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现在的自行申报制。那么,企业在进行自行申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自行申报的形式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二、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类型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有:⑴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⑵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⑶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⑷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⑸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上述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外,其它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方式
    在中国境内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⑴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⑵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⑶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四、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损失当年扣除的,应如何进行申报扣除
    根据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税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税收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专项申报年度扣除。
    五、企业因2011年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应如何处理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六、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而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应承担哪些涉税风险
    一是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三是企业应承担如实申报资产损失的义务,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配合协作,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未如实申报或虚假申报资产损失并已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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