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某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蓝某,碍于领导情面,置法律规定及下属劝阻于不顾,滥用管理公司职权帮助一家缺少注册要件的爆破公司取得注册登记,致使犯罪结果发生。近日,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判处蓝某有期徒刑一年。该案是辽宁省检察机关近年来立案侦查的首例滥用管理公司职权案。
2006年11月,因筹划成立的爆破公司缺少注册前置条件,该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张某通过关系找到该市工商局局长蓝某,请蓝某帮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身为工商局长,蓝某深知爆破行业作为特殊、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条件非常严格,面对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领导说情,在蓝某坚持下,工商局于2006年11月为该公司办理了注册登记并颁发了营业执照,并于2007年6月让该公司通过年检。
蓝某违法为该爆破公司注册的行为导致该公司在注册后的短短一年多时间内,凭借非法注册的外衣大肆购买爆炸物品,在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炸药800余吨、雷管近90万发,获取非法利润150万元,给其他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6万元,致使相关人员犯罪行为得逞,并造成一起爆炸死亡事故发生的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