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合资办厂的双方分道扬镳之后,发生了几场旷日持久的股权官司。而围绕先判决书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后来诉讼的证据,双方再次产生了巨大争议
2006年4月和2008年1月,浙江省富阳市私企业主费洪福两度花费两百万多万,从富阳卡来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来特公司)“实际老板”赵志成处买下该公司共计44.5%股份,想抓住国际金属制品涨价的时机跟其合伙办厂。
然而数年之后,二人因无法在公司运营上达成一致分道扬镳。为此,费洪福又转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回给了赵妻丁叶萍,由于在股权款支付上存在争议,双方就此陷入了一系列股权款诉讼。
名义股东缘何在数年之后突然起诉?到底是费洪福买下股权时没有支付款项,还是如费洪福指责的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发起了“报复性虚假诉讼”?为什么一笔价值222.5万院的股权款支付诉讼刚刚尘埃落定,另一笔恰巧也是同等数额的股权转让款争议又风生水起?目前依然成谜。
“习惯性现金交易”留后患
富春江畔的浙江省富阳市环山乡一带,因紧挨着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国有企业杭州富春江冶炼厂,而在改革开放后成全了一批谙熟铜冶炼技术和经营之道的“铜老板”。
2006年3月,从部队退伍回乡后即投身铜行业的当地青年费洪福,经人介绍认识了富阳渔山乡私企卡来特公司老板赵志成。经协商,双方均有意以卡莱特公司为“壳”,合资办厂,双方谈好费洪福首期投资150万元,后期再支付100万元。
“大家都知道卡来特公司是赵志成的,我一直与赵志成商谈各种事项,从未有其他人参与,但那时工商登记中却没有赵志成的股东身份。”费洪福告诉《方圆》记者。“当时的工商登记中,江苏无锡人张雪松控股51%,当地人赵吾金、曹法新、骆仁安共计持股49%。其中赵吾金是赵志成的父亲。”
费洪福告诉《方圆》记者,当时他们做生意都习惯用现金交割,2006年4月30日,他持现金来到卡来特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赵志成叫来了赵吾金、骆仁安、曹法新三人,当面点清钱钞,一起由赵志成收下。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费洪福得到原属于赵吾金、骆仁安、曹法新三人名下24.5%的股权。而三人名下的另外24.5%的股权则全部转移到了赵志成名下。一年后的2007年4月10日,因未发现作为老企业的卡来特公司在过去的经营中有债务、担保等异常情况,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费洪福说,2008年1月1日,他再度向赵志成支付现金100万元,买下张雪松名下20%的股权,至此他共计拥有了卡来特公司44.5%的股份。赵志成“买下”了张雪松另外的31%。此后一直到2010年下半年的数年时间里,赵志成一方对费洪福已出钱买下卡来特公司股权的事宜,从未有过异议。
互相起诉 标的“巧合”
两人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暗争”公司的心理。“与赵志成合作,我最初考虑的是希望控股卡来特公司,但赵志成不同意。最后赵志成是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我是小股东担任法人代表。”费洪福在回忆事情来龙去脉时,坦率告诉《方圆》记者。而在卡来特公司之外,两人分别都还有自己另外的公司。
2008年8月,卡来特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到位后,赵志成向费洪福提出“300万元先让我另外公司用用,为期一个月”,费洪福碍于情面表示了同意。但超过期限很久,赵志成也未归还卡来特公司这300万元。
同年10月的一天,正在北方跑生意的费洪福忽然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疑问:卡来特公司开设分公司了?费洪福感觉情况有异,当即赶回富阳,在工商部门查到卡来特公司平白多出了个“志华分公司”。再欲查账,竟找不到公司账目,赵志成也没了踪影。两个月后赵志成重新现身,卡来特公司竟已账面亏损1200多万元。
矛盾显现。在双方共同朋友的主持下,费洪福和赵志成达成算清账目、分道扬镳的共识。并决定费洪福的股份卖还给赵志成。为了符合《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的限制性规定,赵志成提出由其妻子丁叶萍出面受让股权。费洪福同意。费洪福表示,愿意将拥有的44.5%级价值222.5万元股份转让。
2009年1月23日,费洪福、赵志成和其他数人一起前往富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费洪福出具了收到222.5万元的收条,当场交由双方共同的朋友钱某保管。同时,赵志成出具了一份欠费洪福90万元的欠条(其他合伙生意中赵志成欠下费洪福的钱款),同样交给了钱某保管。
以上经过,在日后发生诉讼后,在法院审理中得到确认。
但事情并未就此平息。时隔半年多,费洪福认为丁叶萍一直未向他支付222.5万元股权转让款,经向丁叶萍、赵志成多次催款未果后,2009年10月13日,费洪福向富阳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丁叶萍支付222.5万元股权转让款。
应诉的丁叶萍答辩称:已支付费洪福222.5万元转让款,有费洪福于2009年1月23日出具的收条为证。富阳法院就此一审判决费洪福败诉。费洪福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院,市中院二审查明在费洪福出具222.5万元收条的同时赵志成也出具给费洪福90万元欠条都在钱某手中的事实,认为“既然该两份凭证均交由他人保管,其中必有原因”,“丁叶萍抗辩其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22.5万元之事实依据不足,费洪福要求丁叶萍支付股权转让款222.5万元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富阳市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丁叶萍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费洪福股权转让款22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与此同时,2009年12月30日,已转让给费洪福股权近两年的江苏人张雪松突然向富阳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费洪福支付100万元股权转让款。陆续起诉的,还有更早年前转让股权给费洪福的赵吾金、骆仁安、曹法新向富阳法院请求判令费洪福分别支付107.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四项合计,正好也是222.5万元。富阳法院陆续开庭审理。后因浙江省高院提审费洪福诉丁叶萍一案而中止审理。
省高院在收到丁叶萍再审申请、裁定再审后,派出法官赴富阳实地调查。庭审中,综合各项证据,主审法官严肃告诫丁叶萍应如实说清楚究竟有否支付222.5万元股权转让款。丁叶萍终承认:自己在一二审审理中作了已支付转让款的虚假陈述。省高院遂判决维持杭州市中院二审民事判决。
费洪福以为,此案至此应当是“尘埃落定”了。未料,另一起恰巧数额相等的诉讼让他至今纠缠其中。
证据缘何未被质证
2011年7月8日,富阳法院就张雪松诉费洪福支付100万元转让款一案第四次开庭审理。在中止审理之前,富阳法院曾经三次开庭审理而未果。
在从2006年3月认识赵志成并且开始接触卡来特公司后,费洪福一直与赵志成实际打交道商谈各项事宜,却从未见到过号称占股51%的控股股东张雪松。直到2010年初收到法院传票知道张雪松已经在富阳法院状告自己后,费洪福才决心“会一会”这位神秘的大股东究竟为何许人。
2010年2月20日,费洪福赶到江苏无锡第一次与张雪松见了面。深感张雪松起诉自己一案十分蹊跷的费洪福多长了个心眼,把与张雪松的交谈录了音。交谈中,张雪松明确对费洪福表示:“这(指张雪松起诉费洪福的官司)是你和他(指赵志成)之间的事情,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当初他(赵志成)开公司时用了我的名头。”
同年3月1日,费洪福与张雪松通电话时,张雪松再次亲口表示:“我和你有什么事,有什么相干,认都不认识。”费洪福同样作了录音证据保存。
费洪福还了解到,张雪松诉费洪福一案,张的代理律师是由赵志成聘请,案件诉讼保全是由赵志成胞弟的公司富阳金盟实业公司担保。“都是赵志成一手策划实施。”费洪福由此得出,张雪松及赵吾金等三人起诉他的案子,其实根本就是赵志成针对费洪福诉丁叶萍一案的“报复性讼争”。
富阳法院开庭审理,经质证,法院认为,2010年2月20日费洪福与张雪松交谈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但是,对同年3月1日的录音证据,富阳法院没有当庭质证。而这份证据是张雪松亲口表示这项起诉和他没有关系,是赵志成在操纵诉讼,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费洪福说。“没被质证的,还有我提供的2008年1月1日我的银行取款凭证。”
《方圆》记者查阅富阳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的(2010)杭富商初字第199号判决书,的确未在其中看到关于后两份证据的质证内容。富阳法院认为,张雪松要求费洪福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费洪福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011年8月10日,富阳法院判决费洪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雪松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费洪福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院,市中院维持原判。
费洪福反映,在市中院二审审理中,他提交了2007年3月由富阳市环保局作出的卡来特公司《环境评估报告书》。此报告书记载了卡来特公司当时的实际股东是费洪福和赵志成而并没有张雪松,但“杭州市中院同样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
争议“本院认为”之既判效力
从一审到二审,费洪福和其代理律师同时提交的另一重要证据,是浙江省高院于2011年4月15日对费洪福诉丁叶萍案作出的“费洪福受让卡来特公司股权时已向出让方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认定,认为据此已证明费洪福已支付相应对价的事实。一、二审庭审中,围绕此表述是否具备“既判效力”(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截然不同。
富阳法院认为,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决书虽有“费洪福受让卡来特公司股权时已向出让方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表述,但该表述是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仅规定了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生效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仅为判决推理,“不具有既判效力,故本案不能以省高院的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有过表述而认定该事实”。
费洪福不服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院,认为,浙江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书在说理部分列明了6个理由,从不同角度全面论证了其判决结论,且所有理由都是基于法院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绝非简单的判决推理。一审法院对浙江省高院的判决书内容断章取义,错误地认为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具有既判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故费洪福已将1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付清的事实无需再举证。
杭州市中院认为,省高院再审判决书虽有费洪福已支付对价的表述,“但该项认定并非为上述判决所确认的案件事实,费洪福仍需举证证明其已支付本案所涉股权转让款”。
2011年12月21日,市中院判决驳回费洪福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对于赵吾金等三人诉费洪福支付股权转让款案,富阳法院、杭州市中院一二审亦均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费洪福支付相应款项及利息。
市中院判决下达后,在杭州当地引起了争议。杭州市中院、省高院做了相关回应。杭州市中院民二庭毛志军庭长表示,首先,(费洪福诉丁叶萍一案和张雪松赵吾金等三人诉费洪福案件)是两个(组)不同的案件,再就是省高院观点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属于推理,不是证据规则中规定的可以做为证据的判决所确认的案件事实。省高院办公室相关人士转引该案审判长何忠良的话说,省高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翁晓斌告诉《方圆》记者,对于法院判决中“本院认为”是否为推理或认定事实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结论,但即使没有既判力也不等于没有其他法律效力,如执行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效判决中所认定的,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疑为虚假诉讼
从胜诉到败诉,费洪福感到百思不得其解,在仔细梳理前后经过后,费洪福认为“卡来特公司和赵志成存在系列作假行为。”
费洪福称,知情人士告诉他,在卡来特公司之前,赵志成就办有一家小型私企,后为迎合富阳当地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赵志成变更公司有意让其父亲赵吾金出面持股卡来特公司部分股权,让外省籍的张雪松控股卡来特公司,以“扮演”引进外来资金的假象。张雪松根本就不是实际出资人,也从未参与卡来特公司管理。
费洪福怀疑,名义持股的假股东和真实股东双双联手起诉支付实际早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真假股东合伙制造虚假诉讼实施诈骗,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费洪福的质疑,《方圆》记者多次拨打赵志成电话求证,但赵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碧佳表示,“名义股东起诉本没有问题,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诉权,但如果查明名义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另有其人,且在受让方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法院再支持付款就没有了道理。”
关于张雪松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杭州市中院没有正面回应。《方圆》记者获悉,2月9日,费洪福向杭州市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申请,同时提出了对方涉嫌虚假诉讼的刑事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