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财政名词解释
1、财政总收入:指在本区范围内、由区级财税部门征收的所有收入(含中央收入、市级收入、区级收入);它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组成,我区的主要税种有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
2、区级财政收入:指在本区范围内、按现行的财税体制属于区级部分的收入。
2011年1月1日起,市政府对“十二五”时期市与区财税体制进行了改革,市、区各税种的分成比例作了调整,新财政体制下各税种的分享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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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项目 |
中央分享% |
市级分享% |
区级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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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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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75 |
8.75 |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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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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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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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60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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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60 |
18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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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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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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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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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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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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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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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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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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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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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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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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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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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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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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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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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3、经常性财政收入:指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预〔2004〕84号文统一界定的计算口径,用于各级政府安排教育、农业、科学事业费等三个法定增长的依据,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财政经常性收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建设维护税、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其中专项收入主要指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二是市财政核定的各区县增值税及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及上解,以及市对区县财税体制改革基数返还。具体计算公式:
经常性财政收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核定各类基数和返还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区级财政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
核定各类基数和返还=增值税及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及上解+区县财税体制改革基数返还。
4、区级财力:指区级地方收入加上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结算净收入。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结算净收入主要包括转移支付、各类财税体制改革基数、差别政策返还及体制上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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