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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以前年度少缴税款如何处理?
2012/3/20    阅读次数:160     

  问: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都没有达到80万元,但另有一笔经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的以前年度少缴税款,这笔税款的销售额是否需要计入当年应税销售额中,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所以,企业应将这部分查补销售额计入申报当月销售额中,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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