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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税问题
2012/3/20    阅读次数:146     

    今天聊一下民间借贷的税务问题。民间借贷从借和贷双方来看,有企业有个人,因此就形成了四种借贷关系。笔者分别来阐述一下这四种借贷关系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第一种是企业借给企业。A公司借款给B公司,如果A、B公司之间有关联关系,按照中国税法规定,A公司借给B公司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B公司注册资本的2倍,如果A、B是金融企业,则A公司借给B公司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B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超过部分B公司所支付的借款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举例说明,B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则B公司向A公司(都是非金融企业)的借款超过200万的部分所对应的借款利息,B公司即使支付给了A公司,也不能在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若A、B公司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则不受这个2∶1的债资比例的限制(如果A、B公司是金融企业,则债资比例变成了5∶1),只要两厢情愿就行。有人说,A、B公司是兄弟公司,A公司愿意无偿借给B公司,可以吗?可以!B公司可以不算利息支出,不作为成本或者费用,A公司也可以不收利息,但是A公司必须按照贷款金额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贷款的利息收入,合并企业的其他所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变成了A公司为这笔没收到的利息交了企业所得税,而B公司却没能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得到扣除,白白让国家多收了一笔税。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借给个人。这种情况又要区分借款的个人是本企业的股东和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两种情况。如果企业借款给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则按照规定利率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后,作为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但如果是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首先会有抽逃资金的嫌疑。其次,借款期限如果不超过1年,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企业作为收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借款超过1年,那就比较麻烦了,税务管理机关很可能认为这是股东的分红行为,既然是分红,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是少不了的。很多民营企业会出现这种情况,老板的投资款进入公司账户,验资完毕就抽走了。等到要用的时候,要用多少划多少过来,剩下的或拿去投资,或拿去消费,这其实是有潜在税务风险的。
    第三种情况是个人借给企业。除了要签订借款协议,个人在收到利息的时候还需要给企业出具正式的发票,去税务局代开是惟一的途径。当然利率还是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超过部分自己解决。
    第四种情况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虽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种利息收入应该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有没有人会去户籍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缴税呢?这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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