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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境外纳税凭证明可扣除
2012/3/20    阅读次数:147     

    陈先生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的技术干部,去年6月初被派往日本协助客户安装和使用本企业销售的机械设备。在日本工作了7个月,期间,国内公司每月给他发放8500元人民币的工资(已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日本客户方面每月则支付陈先生技术指导费用及生活补贴约合人民币7000元。日本公司每月7000元费用转到中国公司,再由中国公司发放给陈先生,同时该笔费用日本公司每月为其向日本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合人民币1400元。今年1月份,陈先生回到了国内,面对在日本的7个月国内国外二处发放的的所得应如何缴纳个税一头雾水。
    市地税局解答,按照陈先生的情况,他的收入分别来源于国内和国外,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即陈先生)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根据相关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据介绍,如果陈先生能够提供有效文件证明在外期间其中一部分的收入是来源于日本公司,那么他这7个月的所得可分开国内和国外部分,分别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提供不了有效证明文件,陈先生这7个月的所得都将被认定为来源于国内的所得,按照国内的相关税法计算税额。
    市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纳税人,收入所得不仅能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纳税,境外已缴纳的税款还准予从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对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很大帮助,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取得的纳税证明。
    案例解析:
    例一、在陈先生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前提下,出国期间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国内所得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8500-3500(法定减除费用)=5000元
    应纳税额=5000×20%(税率)-555(速算扣除数)=445元
    2.国外所得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7000-3500(法定减除费用)-1300(附加减除费用)=2200元
    应纳税额=2200×10%(税率)-105(速算扣除数)=115元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抵扣,即陈先生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实际应纳税额为0.
    所以陈先生实际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445×7个月=3115元。
    例二、如果陈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出国期间所得需合并作为国内所得一起计算: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8500+7000-3500(法定减除费用)=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25%-1005=1995元
    所以出国期间所得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995×7=13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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