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本市劳动者可以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不得低于70%。
受理机构: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政策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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