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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解析
2012/3/30    阅读次数:217     

  上海将于2012年在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在这一过程中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以及总局2011第65号公告对“营改增”做出了规定。由于111号文件内容较为繁杂导致财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产生一定的疑问,之后总局以65号公告形式对这一问题做了详细规定。这些政策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有相似也有不同,今天就与大家共同分析。

  一、 上海“营改增”的行业范围

  在了解上海“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等问题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一改革的行业范围,以便有的放矢。这次改革以支持现代物流业、服务业发展为主线。根据财税[2011]111号规定,本次改革大致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咨询鉴证服务。

  二、认证条件

  1、现行认证条件

  众所周知,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现行的增值税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工业企业为主)年应税销售额50万以上;其他纳税人(商业企业为主)年应税销售额80万以上。并具有较为规范的会计核算。满足以上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经过相应的辅导期后成为一般纳税人。

  2、上海的认证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

  根据65号公告: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这其实是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因其年营业额未达到500万元的要求,但是在会计核算和经营场所上已经满足这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因此国家出于支持中小企业,也为看齐现行全国增值税要求,因此在65号公告中做出了规定进一步细化财税[2011]111号文。

  三、辅导期

  1、现行辅导期规定

  对于现行增值税地区,辅导期是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不是规模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大中型商贸企业都需要经过辅导期才能由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一方面是培训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有关财务处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增值税发票的安全使用。一般对于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限制在25份以内,且最高开票金额不超过1万元。企业用完发票后,不能满足经营需要,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补领,但取得时需要向税务机关预缴已领购并开具发票金额3%的税款。辅导期到期后,经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审核后成为一般纳税人。

  2、上海辅导期规定

  上海的辅导期则为一项后置行为。根据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这就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获准后直接进入一般纳税人,开具发票不受张数限制。纳税人出现偷税等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才会启动辅导期机制。

  四、其他

  1、根据65号公告: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这就明确了对年销售额的概念。首先,年销售额并不是指公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是规定在12个月内,如果一家企业在第一年9月开业,到次年1月营业额为300万但到次年9月营业额为600万。则符合年销售额500万的规定能够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在计算销售额时应当加上免税、减税销售额。例如企业处于公益目的对外提交通运输服务,应当比照一般经营情况计算销售额,并入年销售额。

  2、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为这次上海“营改增”主要就是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但在随后的65号公告却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由于上海税务机关只负责执行,政策制定权还在税务总局,加之政策出台仓促。因此在111号文出台后,在可操作性上有所欠缺。对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直接发送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一方面减轻了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3、65号公告却规定: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这也是方便兼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因为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会计核算较为健全,生产规模较大,其兼营的应税服务业也一并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

  4、财税[2011]111号规定: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为一般纳税人(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旅客成为增值税税负承担者,采用征收率较为简单且不违背增值税抵扣链条。

  以上就是我对上海“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现行全国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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