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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
2012/4/1    阅读次数:201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属于工商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之一,《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4项内容,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也作为登记事项。在登记实践中,经常出现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申请将自己使用的名称转让他人的情形。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登记机关应如何操作?

  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的法律依据

  法律上的名称,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等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个体工商户属于特殊的自然人组合,其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名称。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名称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名称权应该可以转让,但一般应与市场主体经营一并转让,或者在其终止经营时转让名称权。名称权转让后,原有名称权利人丧失其名称权,受让人获得名称权。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转让的情形,即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除上述情形外,应当允许转让。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第三十条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企业名称一样,只要转让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可转让。

  个体工商户名称转让的操作流程

  1.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书面转让协议应突出债权债务清偿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内容可为:经双方协商,转让方同意将其全部资产及其名称等整体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应尽快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及时向受让方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在此后停止使用该名称;财产移交后,由转让方持本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后,由受让方持本协议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开业登记,在此之前,受让方不得以该名称开展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前使用该名称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转让方负责,并由转让方公开在较高一级行政区划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重新开业登记后使用该名称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

  2.转让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除履行正常手续外,转让方还应提交转让协议,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收缴印章,由其转交给受让方继续使用。

  3.受让方刊登转让公告。

  在转让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后,由受让方在较高一级行政区划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告知广大消费者及利害关系人。

  4.对名称转让中几种情形的审查。

  经营范围如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应重点进行审查,防止受让方冒用转让方前置许可手续骗取登记;涉及专卖、专营、连锁、加盟等名称转让的,需要相关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应提交有关授权许可手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转让的,必须经过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确认;如转让方已将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应将名称与商标一并转让。

  5.受让方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受让方持转让协议、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报纸公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受让方在一定范围内取得名称专用权,并办理重新开业登记手续。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工商局

  徐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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