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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实施细则
2012/4/27    阅读次数:236     

  国税总局4月26日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就相关西部大开发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录范围、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和总分机构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

  此前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其受鼓励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此《公告》表示,由于新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因此在新目录出台前,企业仍可按2005和2011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2008版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确定优惠产业范围,待新版目录公布后再重新进行申报。

  而对于总分机构分属不同地区的,《公告》明确仅对西部地区的分支机构所得单独适用15%优惠的原则。此外,对于此前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五大类西部企业,《公告》规定优惠到期即不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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