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见税收与会计差异调整的分析
1. 会计核算与税收差异分类
从会计核算角度来分类:
(1) 永久性差异 :会计不计、税收计收入,如:视同销售 ;会计不计、税收允许扣除,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会计计收入、税收不计,如: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会计作费用、税收不作,如:业务招待费超比例部分、行政罚款
(2) 暂时性差异 :固定资产折旧、分期收款
从税收管理角度来分类(参考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1) 收入类调整项目:18项
(2) 扣除类调整项目:20项
(3) 资产类调整项目:9项
(4) 准备金调整项目:17项(附表十)
(5)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6)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7) 其他
2. 收入类调整项目——视同销售
(1) 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情况
(2) 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3)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的所得税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已经将企业会计制度下不确认收入的部分行为确认为收入核算,例如:以自产产品抵偿债务、以存货对外投资、以自产产品发放福利、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因此特别要注意在会计和税法都进行销售确认的情况下避免重复进行视同销售的处理。
3. 收入类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
(1)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收入类调整项目——收入确认的时间差
新税法一般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但考虑到纳税资金能力的需要,部分收入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例如:
(1) 租金收入
(2)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3) 利息收入
(4)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
5. 扣除类调整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费用化:未形成无形资产,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
(2) 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按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 已进入主营业务成本并与收入相配比的项目不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
(4) 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5) 研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年度亏损,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另附上海地区对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办理流程:

上海地区对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办理流程
6. 扣除类调整项目——业务招待费限额
(1) 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 扣除限额取两者孰低——实际发生额的60%,或当年售(营业)收入的5‰
7. 扣除类调整项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限额扣除
(1) 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一定比例: 财产保险企业:15;人身保险企业:10%
(2)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
8. 扣除类调整项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
(1) 合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2) 超过15%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行业:扣除限额增至30%
9. 扣除类调整项目——人员相关费用的限额扣除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均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扣除
(1) 职工福利费:14%
(2) 工会经费:2%
(3) 职工教育经费: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 补充养老保险费:5%
(5) 补充医疗保险费:5%
10. 扣除类调整项目——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
(1) 受捐主体
○1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 扣除标准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大于零)的12%
○2亏损企业除另外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3依据特殊规定,部分捐赠项目可据实扣除
11. 扣除类调整项目——母公司服务费有条件扣除项目
(1)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扣除的处理
○1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2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3母公司作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4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2. 扣除类调整项目——关联企业利息支出限额扣除
(1) 不得扣除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关联方利息支出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2) 标准比例: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3)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4) 符合特定要求的准予据实扣除
13. 扣除类调整项目——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1)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欠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以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3) 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4) 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14. 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不得扣除项目
(1) 常见项目
○1商业保险: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一般不得扣除
○2例外: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4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5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6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7税收滞纳金
○8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9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
○10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15. 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
(1) 预计净残值:可自行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 一般规定
○1折旧方法:直线法
○2限定最低折旧期限
(3) 特殊资产可适用加速折旧
○1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最低折旧年限:使用年限(新资产)或剩余年限(旧资产)的60%
(4) 适用的折旧方法与会计核算的口径是一致的
(5) 注意不得计算并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
16. 资产类调整项目——无形资产摊销
(1) 摊销方法:直线法
(2) 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按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 不得计算并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作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4)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17. 资产类调整项目——开(筹)办费
(1) 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8. 准备金类调整项目
(1) 一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都不允许扣除,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2) 现行文件规定对金融保险企业的风险准备金允许一定比例扣除的除外
19. 亏损调整的特殊情况
(1) 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的情况
○1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
○2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
○3多缴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2)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