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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工程预缴0.2%企业所得税能否在公司注册地扣除?
2012/5/3 阅读次数:222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中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200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问:从以上文件,并无特别说明建筑核定征收企业跨地区预缴0.2%所得税不能在总机构缴所得税时扣除预缴部分后缴纳。 1、如果预缴部分不能扣除,请出示具体文件文号。2、如果可以扣除,请说明在B类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列?2012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A类2012版申报表中,新增第14行,专门用于建筑企业填列预缴的0.2%,但是2012版B类申报表中未有此行。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预缴。”和第四条“总机构直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的规定执行。项目部预缴的部分连同总机构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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