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海城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发票,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孙某为了偷税,明知其公司没有实际交易,仍通过王某从张某及宁某等人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所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发票72组,通过虚开的税款抵扣税款达到偷税200余万元的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孙某认罪态度好,且已补缴了相应的税款,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