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依法对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廖宏青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1年2月,被告人廖宏青在南阳做装修生意期间,其老乡廖楚彬(已判刑)来到南阳市,找到被告人廖宏青及老乡廖某某,预谋在南阳市开办公司以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后廖楚斌在南阳市建设银行开设了帐户,并于2001年2月16日让其女友傅某某从北京汇入该帐户100万元分别作为成立“德得胜物资有限公司”和“瑞元昌物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随后,被告人廖宏青用其以廖星之名在南阳办的假身份证和廖楚斌提供的假身份证骗取了两个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廖宏青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使两个公司于2001年3月15日具备了纳税人资格。同年3月28日、4月2日、4月9日、4月11日,廖宏青等人先后四次从南阳市国税局领购了700份十万元版电脑税控防伪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每份5500元-650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自2001年3月30日至2001年4月30日,廖等人以两个公司的名义向全国二十余个省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8份,虚开税额29289403.90元,其中26468203.67元税款已在各地国家税务机关抵扣。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宏青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