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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广告业缴营业税须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2/5/14    阅读次数:185     

    某企业在对商户支付广告制作费时,对于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感到很困惑。这也是不少企业财务人员把握不准的问题,本文分析如下。
    首先,判定何种情况下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三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第五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根据财税字[1997]9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做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法规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法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只要在缴纳营业税时按照广告业缴纳营业税,就应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在境内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需要在境内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其次,判定制作费是否属于广告费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告制作费也属于广告费用。
    现实情况中,广告业务必经的设计、制作、发布等各环节通常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即使是制作费用的发生也是基于要发布广告的目的而从事的制作,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为归属,将制作费归入广告费用,而且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对方进行广告制作、发布等费用。因此,企业需要按照全部合同费用缴纳广告业营业税,同时一并计算缴纳该广告合同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注意的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地地税局征收,在具体的征管程序上也出台了地方性规定,实务处理时需要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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