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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获批继续开展地方债试点
2012/5/15    阅读次数:119     

  14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将继续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财政部在日前发布的《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中明确,试点省(市)政府债券仍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办法指出,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2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根据办法,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2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三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50%)。

  办法明确,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办法还强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收支要实行预算管理。此外,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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