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应用在中国的不断普及,许多企业通过建立公司网站来宣传公司文化和产品,提高公司知名度,实现网上宣传、网下交易;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及个人热衷于借助网络交易平台或公司自营网站进行网络商品交易。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网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假冒伪劣、网络欺诈等行为却让人们看到了双刃剑的另一面。信用体系的缺失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制约了网络商品交易发展,因此,加强信用监管是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7月起正式颁布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行实名登记、网上亮照工作,正是基于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推动网络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但在实践中,网上亮照工作遇到了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在此,笔者对推进网上亮照工作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提升法律级别,完善法律条文
目前涉及“网上亮照”内容的规定有《办法》、《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等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法律级别比较低,部分条文界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建议加快网络监管行政立法的步伐,尽快出台《电子交易法案》,同时修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涉及规制企业网上亮照行为内容的法律级别。
二、借助网络平台,实现集中亮照
基于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大多以交易平台为载体的事实,工商部门应与平台提供商建立常态的联络和联系机制,要重点指导和推动交易平台服务商的亮照工作,由平台服务商为其平台内经营企业统一实施网上亮照。工商部门和平台提供商可以共同协作,设计一套操作简便的交易平台网上亮照软件,进行批量亮照,提高工作效率。
三、制定标准规范,实现统一亮照
目前,“网络无边界,监管有地域”已成为阻碍网络监管有效推进的瓶颈,这一现状同样不利于网上亮照工作的开展,因此,要尽快打破地域管辖壁垒,加紧制定全国统一的网上亮照工作标准和规范,消除地区差异,结束“各自为阵”的局面,实现全国网上亮照工作的统一。
四、结合网络实际,扩大亮照范围
《办法》规定,亮照主体为“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网络经营企业,但根据实际情况,亮照主体不应局限于上述范围,还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拓展。
一是将宣传性企业门户网站纳入亮照范围。从狭义来讲,网络经营企业是指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企业。对于这类企业必须实现网上亮照,必须进行重点监管;但从长远来看,对于利用自营网站宣传企业形象、企业产品的,由于网上宣传内容可能会被作为网下是否达成商品交易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也应开展网上亮照,公示企业基本信息。
二是将团购网站商品卖家纳入亮照范围。团购网的迅速崛起和迅速衰退都是市场优胜劣汰的结果,由于技术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团购网站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屡屡发生。对这类新兴事物,工商部门应该采取更有力的监管措施加以规范,首先就是要让团购网站和团购商品卖家实现共同亮照,即团购网站经营者进行亮照的同时,团购商品卖家在与团购网站签订合同之后,也应将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公示于网页,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消费者对团购网站和团购商品的信任度,使团购行为更具竞争力。
五、落实政策优惠,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工商部门网络监管工作更多地应体现在最大限度地促进和服务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上,网上亮照工作也应始终秉持建立一个诚信健康的网络交易环境的目的。为此,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定,对无实体店的网络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时降低注册的门槛,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减免登记注册费用。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采取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如网络交易平台个人网店办照亮照的实行税费全免等,从而消除网络经营者对网上亮照工作的疑虑,促进网络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网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