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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外资登记大变化带来的思考
2012/5/21    阅读次数:153     

2006年是外资登记大变化的一年。《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外资登记的适用法律发生了变动,导致外资登记实务的重大调整。一年来,无论是从政策的发布频率,还是从培训考试来看,都反映出了外资登记的变化之大和各方面的重视程度。

一、外资登记实务中的主要变化

(一)法律适用的变化

2006年前外资登记适用《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从2006年1月1日起,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以目前的法律适用顺序如下:

《中外合资法》、《中外合作法》、《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资三法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其他法规。

(二)公司类型的变化

变化前,外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大类,变化后的公司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合资四大类。区别是:在原有基础上把外商独资再细分为“外商独资”和“外商合资”两类。这是因为《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通过“外商独资”这种企业类型可反映出一人有限公司这种特殊的企业性质。

(三)治理结构的变化

1、权力机构。2006年前设立的外资企业,无论是合资、合作还是独资企业,其权力机构都是董事会。而如今,合资、合作企业权力机构仍然是董事会,而外商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外资法》对此未规定,所以应遵《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或以股东为最高权力者,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宜。

2、监事制度。因外资三法无明确规定,所以外资企业可设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但现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监事制度。

(四)增加的文件

考虑到国际惯例和司法行政程序,企业应提交的材料中新增了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书和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两份文书。

(五)办事处不再登记

原办事处是基于《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法律依据而设立的,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事处登记已无法可依了。所以,企业可按需设立联络性质的办事机构而无须登记。

此外,在一人有限公司、出资规定、对外投资、分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等具体事务中都有不少变化,此处不再赘述。

二、外资登记实务中面临的问题

多年来,外资一直按照外资三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相对较单一,已形成了一套既定的模式和规则,并为各方所接受。如今,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几大法律法规之间又有交叉,较以前复杂。由于各部门在政策理解、认识方面存有差异,目前正处于老规则被打破、新规则正在磨合建立的整合期,面临着不少新问题。

(一)从审批部门角度来看,审批与登记口径还有不统一的地方

外资登记实行的是先审批再登记的审批登记制,即由审批部门先审批,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因此,外资登记不光涉及登记部门,还涉及审批部门的审批口径。

当前,审批条线与登记条线对新政策中的某些方面还有不同看法,由此造成了在审批与登记口径上不甚统一。如股东会的设立问题上,审批机关认为:应考虑外资的特殊情况,依企业的需要,可设可不设;登记机关则认为:按照《公司法》规定,外商合资企业应设股东会,外商独资企业应遵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由股东决定公司重大事宜。由于审批、登记口径不同,使企业困惑,也造成了我们工作上的被动。

(二)从工商登记自身来看,有很多需要学习的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老一套思路、知识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很多新的业务知识需要我们学习,更新。最高权力机构变化后,不但要掌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还要掌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新增加的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书,要根据投资主体的具体情况(所在国系已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未建交的国家,投资者系留学生、入境个人,离岸群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的特殊情况等)区别对待。

新规定新办法,必将带来不少新问题。以公证认证为例:既然是为了更确切地了解投资者的设立状况,那么是否该设定其文书的有效时限?到底公证认证什么?如果公证认证的是一份个人声明,而由该个人声明来担保所附注册文书的真实性,此种公证认证是否有效?等等。

依据老政策登记的企业与按新办法登记的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并存,因此工商登记的审查不再像以前那么单一了。老企业要以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标准审查申请材料,新企业则要以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或最高权力者股东的标准审查。章程的审查,将视企业的具体规定而定,可能是投资方有权签署,也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署。

(三)从受众的反映来看,企业、相关部门对新政策的了解太少

许多企业、部门还习惯思维,不理解、不适应变化。之前办理银行开户、外国人居留签证、申报纳税、员工招聘等,都需要办事处注册证,而现在取消登记后,不但企业不知道该变化,相关部门也不了解该政策,配套措施不到位,使企业两头跑,无所适从。新设企业按《公司法》要求设立了股东会,但实际权力决策机构仍是董事会,所制定的章程条款前后矛盾,导致我们在登记工作中费尽口舌解释但效果仍不理想,工作相当被动。

三、当前我们应该做的工作

(一)加强协调,统一口径

作为政府部门,审批也好,登记也好,都是外资准入的职能部门,在法律口径上应统一,不能各说各的,各做各的,造成企业茫然,让境外投资者感到中国政策多变,甚至导致对政府的不信任。我认为,审批部门与登记部门应摒弃部门之间的分歧,由上而下,就新政策的施行达成一致,以利于新措施的推行。目前,上海地区审批部门与登记部门已就部分问题达成一致,但理想状态应当是全国一盘棋,因此最高机构之间的协调结果尚需努力。

当然,改变习惯做法,必将产生一系列矛盾。此次变化涉及税务、公安、银行、劳动等部门。在执法务实中,应做好调查研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可能存在的障碍,协调可能出现的问题,使相关部门早做准备,制定配套办法,以应对可能产生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将消极影响降至最低。

(二)加强政策宣传,争取企业理解

登记规定发生变化,但吸引外资的根本政策没有变。《公司法》的修改及外资登记的变化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此,我们必须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加强宣传。

1、利用网络媒体

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国家商务部、地方工商局网站多层次发布相关政策、消息。不但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广而告之,而且还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政策解读、形势分析、投资者须知、问题解答等多种形式的内容和文章,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亲民化,在舆论导向上积极引导变化的受众,做好政策的配套宣传。

2、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目前,外资新设企业多为代理机构(或代理企业、或律师事务所)代为申报,政府部门并不完全与投资者或企业发生直接关系。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在第一时间把相关政策消息传递给投资者或企业,使中介机构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让中介机构成为我们的助手。我们可以通过座谈、定期培训等方式把政策宣传到位。

3、规范登记窗口

一线登记窗口是最直接的宣传阵地,但不能光靠口头宣传,还要通过政务公开,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如摆放政策宣传小册,书面解答常见问题;设立股东会监事会的章程样本等,供企业借鉴。

(三)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工作靠人来完成,人员素质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败和效果。要尽快适应新变化,就必须提高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整体水平。

1、转变观念要及时

我们不能抱着老观念、死守成规不放,要及时转变思路,以积极的心态、长远的眼光来看待问题,以主动的姿态应对变化,解决问题。不要被动地等、靠上层来指示,而要积极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为上层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或参考。

2、加强学习与交流

作为登记干部,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吃透政策精神,就要靠学习。

学习,不但要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对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或条例、一些基础的登记规定(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也要重新学习,打下牢固的业务基础。学习,不但要熟悉法律法规的条文内容,而且还要领会其制定或修订的精神,以便结合实际工作灵活掌握。学习,不但要学习本条线的业务知识,还要与其他地方局或外资登记部门交流学习,了解其他相关部门的专业知识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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