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两种方式。一是及时修订和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验资分录》,增加人民币与外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资本折算这种验资业务类型。二是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实收)资本表示的多币种制,实行注册(实收)资本单一的人民币本位制。两者比较,笔者倾向于后者,理由如下:
1.政治因素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职能,而注册资本数额是股东(发起人)出资资产价值尺度的货币表现,因此,在企业登记注册这样的行政管理事务中突出和强调人民币的主体地位和权威,发挥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职能作用,是国家主权的彰显和象征,有必要予以制度安排。
2.法律因素
《公司法》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于注册(实收)资本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来讲,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实缴的出资,在还没有发生经营损益的条件下,除去公司开办费用,公司全部财产与股东缴纳的实收资本基本接近。
综上所述,注册资本是用一定货币标值(价值尺度)来表达的一个民(商)事法律概念,股东(发起人)认缴多少出资,既是公司经营规模的表象,也是公司及其股东债务承担责任的限度。作为公司及其股东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定限度,注册资本数额的表示方式应当是稳定和准确的。实行多币种制,注册资本的表示方式及其数额由于各种原因换算或者折算,在汇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不利于直观、准确、真实、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提示公司及其股东债务承担责任的限度,增加了市场交易与投资的风险。
3.经济因素
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事实上是美元本位制。世界贸易、商品定价和外汇储备用的币种大部分是美元。美元本位制既不是国际间协商创造的,也没有相应的规则、机制和机构来维持美元作为世界货币的价值和功能。
在美元本位制影响下,美元取代黄金承担了国际财富储存手段的功能。然而,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成为债务国,经常项目赤字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当今,经常项目失衡似乎成了解决世界经济问题的关键点。按照西方一些经济学家的观点,汇率失调是经常项目失衡的主要原因,调整汇率就能解决失衡。由于中国外汇储备的规模和美国贸易赤字的规模并存,一些人借此联想和推论,人民币同美元的汇率问题似乎成为解决世界经济问题的焦点。其实,解决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
人民币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无意与美元或其他货币争夺金融霸权地位,但应当参与世界经济及国际货币体系建设,并逐步发挥积极作用,最终完全融入国际货币体系,让我国企业和投资者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分工。就国内市场而言,应当确立和加强人民币本位制,充分发挥人民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的作用,承担起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存手段等主体性功能。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尽可能地引进外资,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一些超国民待遇和优惠条件,像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实收)资本多币种制,也可以看做一种衍生的超国民待遇。当改革开放进入深化期,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具有代表和象征意义的内外资税制的统一,按照国际惯例和形势发展的要求,应当逐步恢复外资与内资平等的国民待遇制度。
因此,实行注册(实收)资本单一的人民币本位制确有必要,这不是思想观念的保守和改革开放的倒退,而是主权在握的不二象征,是法律尊严的基本需要,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