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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收哪些人员可享税收优惠
2012/9/25    阅读次数:2440     
当前,许多企业对招收下岗职工与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不是很清楚,不了解企业招收下岗职工与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等,本文就相关规定、认定细节梳理如下。

  商贸、服务型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该文件同时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关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增值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提供“服务业”税目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营业税

  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营业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税〔2007〕92号文件、国税发〔2007〕67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予以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前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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