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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税收优惠
2012/10/31    阅读次数:1512     

(一)增值税减免

1、法定免税项目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9)粮食经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它粮食经营企业销售给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10)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1)部分农业生产资料;

(12)五大类饲料产品;

(13)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假肢、轮椅、矫形器);

(15)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定期免税项目

定期免税项目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项目为准。

3、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基本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 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 退税率或= 出口货物数量× 加权平均单价× 退税率,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注明的征收率

其它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 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 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 出口数量× 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应退税额= 出口数量× 定额税率+ 出口销售额× 比例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按100% 比例退税: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或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6)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7)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8)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9)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按50% 比例退税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消费税减免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四)营业税减免 

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有: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普通学校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含)或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

8、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0、 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 人、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 的单位,可享受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减征营业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11、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

12、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13、出租公有住房租金收入或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收入免营业税;

14、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不征营业税;

1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7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18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19、对部分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0、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上海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1、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

1、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3、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5、免税收入:

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为免税收入。

(六)个人所得税减免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1)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额在1 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 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下列项目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七)车辆购置税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 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5、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 辆小汽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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