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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2013/9/3    阅读次数:1798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本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和“设计之都”建设,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转方式、调结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特点,安排相关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支持项目全部纳入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设立的“上海市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促进创意设计产业的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主要用于如下五个方面:

  (一)支持为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建立和完善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器,对孵化器内初创期的设计企业给予资助。

  (二)支持企业和专业创意设计机构的设计创新能力提升,对成为国家级企业设计中心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建立创意设计大师工作室;支持企业与专业创意设计机构对接;支持高等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创意设计类培训,加快培养高素质设计创新人才。

  (三)支持创意设计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支持上海设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国际影响力。

  (四)支持开展创意设计产业相关课题研究、产业报告编制、发展规划制定等项目。

  (五)经市委、市政府和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创意设计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

  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和资金投入总量等来确定专项资金资助额度。其中: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5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内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对于国家级创意设计产业项目,以及对本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和总额。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指南发布)

  市文创办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对已经列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创意项目,本专项资金不重复申报。

  第十条(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三)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

  由市文创办制订项目库管理办法。将有关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五章项目评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文创办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由市文创办报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预算编制)

  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由市财政局纳入市级财政“转方式、调结构”专项资金安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文创办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文创办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

  市文创办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向市文创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文创办根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

  市文创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文创办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已收到的专项资金上交财政。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责任)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规责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创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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