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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可享受财政奖励资金资助
2014/1/16    阅读次数:1741     

  政策要点:合同能源管理(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具体表现为节能服务公司(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主要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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