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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014/1/16    阅读次数:1937     
  政策要点:
  
  为做好上海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促进服务业现代化、网络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上海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是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本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市、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支持方式:
  
  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
  
  1、财政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
  
  2、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额度,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实际贷款利率如低于法定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的50%确定贴息率,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3、单个项目获得国家和地方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2、申请主体应对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有明确规划和措施,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3、申请主体应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4、试点项目应在试点区域内,并符合试点领域有关要求。
  
  5、申请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总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总投资规模要求。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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