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做了如下修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在公司经营年限内,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出资的方式及出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