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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问题
2014/7/22    阅读次数:188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虚开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减少纳税。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经济秩序。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刑法对此都有规定如何惩罚。比如《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虚开发票惩罚如此之重,财务人员需要掌握如何判断虚开发票的各种情形,避免被处罚的风险。那么什么是虚开发票呢?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三种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公告规定了上述的情况不属于虚开,但并不意味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就一定是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条例规定这种提前开票,后续发生真实业务的不属于虚开发票。

  总之,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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