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现在时间:
您现在位于:
首页>>信息发布
首页 上海公司注册 香港公司注册 英美公司注册 上海代理记帐 相关法规 注册流程及费用 财税资讯
信息发布
   内容搜索:
关键字:
类  型:
 
 推荐信息
·众创11条:众创空间、创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题...
·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司注册流程...
·2011年各税种纳税申报期...
·闵行区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
·上海注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2009...
·最新营业税税率表(2009...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务必要注...
·企业年纳税低于3万 明年所...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0...
·上海适用税收扶持政策汇总...
·部分行业、领域税收综合优惠...
·企业所得税政政策简介...
·出口退免税政策简介...
·税收政策摘要...
·上海市国税局有关增值税一般...
·重要办税事项告知 ...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外贸增值税发票知识...
公司注册登记后置审批目录大全
2015/6/3    阅读次数:7230     
法律、行政法规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14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改后置依据 实施日期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2014.8.12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 煤炭开采审批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改为后置审批
4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5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6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7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改为后置审批
8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9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改为后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10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1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12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3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4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15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16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17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18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9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0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1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2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4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25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6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改为后置审批
27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8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9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0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2014.11.24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33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4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
35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改为后置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36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改为后置审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37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38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3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改为后置审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0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41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改为后置审批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42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43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44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4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46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改为后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47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8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改为后置审批
49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50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51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52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53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54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55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56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改为后置审批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
57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58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59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改为后置审批
60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61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62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63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64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65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66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67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68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69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70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改为后置审批
71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72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改为后置审批
73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74 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改为后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75 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改为后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76 餐饮服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改为后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77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改为后置审批
78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79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80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改为后置审批
81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82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83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改为后置审批
84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85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改为后置审批
86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87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改为后置审批
88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改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89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改为后置审批
90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91 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改为后置审批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92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改为后置审批
93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94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95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96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97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9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99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00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01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102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03 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04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05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10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07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108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109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10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111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12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13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114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2015.3.13
115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116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117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118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119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12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12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122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23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4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125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12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127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128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29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130 期货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131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32 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13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34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35 供电营业机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2015.4.24
136 拍卖业务的许可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137 经营性养老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138 动物防疫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一)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三)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39 电子认证服务企业审批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140 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14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142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审批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删去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143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删去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的“代表机构”
144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审批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 删去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款“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45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第九十二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修改为:“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146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47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
 
  友情链接
  |上海分类信息上海兼职北京工商注册 网站分类目录 百度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联系我们  |  公司位置  |  管理 |   
版权所有©    上海松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松雷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B幢702室  电话: 021-55089999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4008860608                       
  沪ICP备07019673号    E-mail:zhuce@songlei.cn  QQ:83734355
沪ICP备18028963号